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前身安徽省物资学校,始建于1965年。建校以来,学院与安徽服务业共成长、同发展,以“培养与现代服务业岗位匹配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方向,奉行“勤勉、创新、和协、诚信”的新徽商精神,遵循“立德为本、注重实践、人才兴校、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把学院建设成为领军现代流通服务业的特色高职院校,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成为新徽商的摇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英文名称为Huishang Vocational College。法定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紫蓬山风景区。学院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性质、办学层次与办学规模: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以下简称学院)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专科层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日制在校生规模7500人左右。

学院为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院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事业法人权利,承担事业法人法律责任。

第四条 办学宗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学生”,以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高等职业教育、社会服务、徽商文化传承创新之职责,不断推动地方经济社会进步。

第五条 人才培养目标: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将“诚信、自立、敬业、崇学、廉贾”等元素植入校园文化,实行“产教融合共生、校企合作双赢、持续创新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现代服务业德技双馨、服务于社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搭建学生成才的“立交桥”,提升学生个体生命价值。

第六条 专业建设:学院坚持“围绕行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行业”的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交通运输类、财经类、电子信息类、制造类、旅游管理类、房地产类等学科门类设置专业,以构建现代物流专业群为重点、商贸财会为支撑、信息技术为服务平台的协同发展之体系,不断健全专业结构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形成服务类品牌专业集群,不断推动安徽省现代服务业发展。

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程序:系部经过市场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后,向教务处申报,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论证,院长办公会审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提供和保障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任何机构、组织、个人干涉。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核学院章程,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院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订学院经费拨付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六)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学院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四)提供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院根据职业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创新职业教育思想、理论和实践,以实现发展目标。

(二)学院根据国家战略和学院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结构,建立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专业发展与产业升级的动态调整机制,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专业规模,坚持专业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原则。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安徽省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专业招生的层次、结构、方案和模式,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建立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

(四)根据市场需求和学院实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学生并进行教育和管理,自主建立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出具学业证明。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六)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自主与国内外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推进学院国际化发展,实现产教融合共生、校企合作双赢、持续创新发展。

(七)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人才强校战略,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学院统筹、集约、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按照国家规定和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等收取标准、方式及用途,自主处置学院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十二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五)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院治理结构

第一节 党委

第十三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接受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员院长主持。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三)党委会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四)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院确定。

(二)院长办公会由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三)院长办公会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四)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和产生办法,依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责权限:

(一)审议学院的教科研发展规划,并为学院制定长期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发展规划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院科研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审核学院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结题,评议、推荐各类相关纵向科研项目。

(四)评议、推荐、评审学院科研成果。

(五)评议、推荐重点建设专业,审核重点专业建设方案。

(六)评议、推荐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教坛新秀、教学名师、教学团队、精品课程、特色专业等。

(七)指导学院学术和科研信息交流活动,推动校际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八)职称评审工作咨询。

(九)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研究处理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问题,经民主讨论和协商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议案须有2/3以上到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实行回避制度。当学术委员会在评议由委员会委员独立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或其它有关本人的学术问题时,该委员应全过程回避。

(四)评议某些专业的学术问题,若学术委员会缺少该专业委员时,可请院内或院外有关专业人员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五)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教学系部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四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院长的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指导的高层咨询、参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院长、主管教学的院领导、与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其他院领导、教学系部负责人、副教授以上的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中级职称的教师、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职责权限:

(一)参与学院重大教学工作改革和发展决策,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特色、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院专业设置和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院办学的软硬件条件建设和人才培养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实习、实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全院教学运行进行检查、指导,并提出书面意见。

(六)对全院教学经费计划及使用、重大教学项目计划及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对重大教学问题作出决定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可进行表决;表决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涉及委员本人的议题,应予回避。

(三)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议,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五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在中共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在系部建立二级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四)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会议。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基本形式,是学院联系学生的重要桥梁纽带。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实施。

(二)选举学生会。

(三)讨论、审议学生会工作方针、工作计划。

(四)审议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五)参与学院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监督。

(六)讨论决定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学生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生会提议并经2/3以上代表同意,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二)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是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学院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共青团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团员合法权益、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六节 学院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从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专业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设系部、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和教辅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专业建设等有关事务。系部由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由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院以学生为中心设若干党的基层组织、党务管理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学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办学功能需要独立设置的中心等科研和社会服务平台,按照学院授权和自身职能,参照系部组织架构进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十一条 系部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在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限,学院对系部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系部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系部党总支书记是系部党务工作主要负责人,保障和监督系部党的教育方针、路线、政策及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全面负责本系部党总支工作并分管学生工作。系部党总支书记定期向本单位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七节 学院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院理事会规程(试行)》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院非常设机构,是学院面向社会开放式办学的监督、指导、咨询和评价机构。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由学院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学院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知名人士及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设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院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理事会依照法律、学院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主要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和学院工作报告;对学院重大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筹集学院办学资金,对学院的重要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和资助;促进校企合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或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理事长认为必要,或院长提议,或1/3以上理事书面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理事会举行会议,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提前5天,将会议通知连同议程,以书面形式送达各位理事及有关人员。

(三)根据每次会议议题的需要,经理事长同意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四)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2/3及以上理事认可方为有效。每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也可以由理事长保留该议题,留待下次理事会议表决。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院提供的教学、科研及相关配套服务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四)参加社会服务,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和协议约定,尊敬师长,以信立德,博能强技,德技双馨,努力成为社会栋梁。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公用设备和设施,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第五十一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培育和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珍爱生命、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勤奋好学的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支持和引导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服务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提供多方面的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七条 教师系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是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教师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岗位等级。

第五十八条 职工是学院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教学研究辅助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学院实行教职工定期考核、聘任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根据办学需要,学院可以从企业聘用部分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深入企业等权利。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申诉、复议、仲裁、诉讼。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精于教学、精于职业,精于服务和管理。专精务实,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保持自身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遵守学院制度,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保护和尊重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不断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重视教职工的可持续发展。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权益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党组织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法律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第六十八条 荣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院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开放办学,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推动徽商职教集团建设,在集团内部,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多元化的办学形式;推动校企“双主体”办学,在院内成立企业冠名商学院、培训中心和研究中心;推动校企战略联盟,开展学院与企业在教学、科研、教师培养、学生实习、技术服务等多领域实现全方位合作,积极促进成果转化,为安徽服务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十条 学院与政府、行业和社会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形成开放性的研究平台。推动协同创新,共同推进学院产学研合作的深入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院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

第七十二条 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校友包括曾在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及其前身安徽省物资学校学习经历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含中专、大专)、肄业生、进修生(含干部培训班)、电大生、函授生和职工班毕业生,以及有工作经历的教职工等。

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校友联谊会是在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指导下,由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联谊团体。校友联谊会设总会及其办公室,对各地校友联谊会及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校友联谊会理事会理事由校友联谊总会筹备机构推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获得2/3理事同意方可通过。根据需要,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校友联谊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定于每年10月份召开,遇特殊情况可延期召开;1/3以上理事联名申请,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理事长或由其委托的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二)理事会会议的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应安排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和意见在理事会会议上公布。如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为非理事会成员,应列席理事会议。

(三)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如有议题应先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进行整理,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会议的议程、议案由理事长办公会提出,理事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也可列入会议议程。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宣读、解释,并以书面形式发给会理事。理事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间应当充分,具体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

(五)理事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须提前向校友会秘书处请假,说明理由。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经理事会确认后,予以解除。

第七章 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的举办者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综合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资产安全、完整。

学院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学院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根据办学特色和功能定位规划校园建设,注重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和内涵建设,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徽商文化内涵,实现全方位的育人功能。

第七十七条 学院后勤工作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致力于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服务。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校徽以蓝色为主色调,象征着深沉、成熟、博大宽容的精神境界,与学院校舍主体颜色相协调;以古体商字为主框架,人文内涵与艺术表现相结合,彰显徽商历史,体现学院内在精神。三个人物元素与徽派建筑马头墙相融合,校徽内的书本元素,象征着嫩芽破土而出,体现出徽商贾而好儒的传统,启迪学生学无止境,体现出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是孕育人才、孕育希望的地方,也是新徽商梦想启航的地方。

学院徽章为标有校徽的圆形证章。

第七十九条 校旗。校旗长2.4米,宽1.6米,旗面为蓝色,以旗杆在左为正面,学院校徽和名称为白色,位于旗面正中偏上。

第八十条 学院校训:重德弘商 砺学躬行。

第八十一条 校庆日暨校友返校日为每年的10月第4个周六或周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分立、合并或停办: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清算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举办者协议对学院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院登记,公告学院终止。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院领导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全体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专题座谈,并通过网络广泛征求全校师生员工意见后修改完善,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并经院长签发,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院发布。

第八十四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成立了由学院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相关专家和主管单位人员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章程需修订:

(一)涉及学院登记事项内容变更的。

(二)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三)举办者变更的。

第八十六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遵循以下审核程序:

(一)章程制定和修改时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教职工和学生代表意见。

(二)章程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三)章程起草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并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并征得举办者意见,由学院院长签发,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